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2512-330483-04-01-742573
项目基本信息
| 项目代码 | 2512-330483-04-01-742573 | 项目名称 | 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 |
审批事项公示信息
| 审批部门 | 审批事项 | 办理结果 | 办理时间 | 审批文号 | 附件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市水利局(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) |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| 已办结 | 2026-03-25 16:50:24.0 | 嘉水许〔2026〕9号 |
相关办理结果
| 审批部门 | 审批事项 | 办理结果 | 办理时间 | 审批文号 | 附件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|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-穿越管线 | 已办结 | 2026-01-19 11:40:00.0 | 浙交许〔2026〕24000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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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水利局文件
嘉水许〔2026〕9号
嘉兴市水利局关于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
电力专线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
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
桐乡市洲泉两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:
我局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
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
请,现已受理。根据《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防
洪评价报告表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以及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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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和《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》第二十
三条之规定,结合初审意见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准予你单位按照申报材料所述,在项目区域进行涉河管
线建设。项目涉及管道下穿河道6处,涉及河道杨家桥港、金家
村浜、陈家庄港、东田港、大羔羊港、上丰港,均不占用水域。
项目中管线过河方式及各项参数等,均应严格按照《报告》及本
批复的要求实施。
二、工程建设期间,若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、修建阻水
便道便桥等临时占用水域,须及时到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
时占用水域的相关审批手续,如需在汛期(4月15日—10月15
日)期间施工的,你单位还应编制度汛预案,一并到属地水行政
主管部门备案。
三、施工过程中,建设单位应确保周边河道水系的安全与稳
定,并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。建筑垃圾、废弃物、废污水、施工
泥浆等不得入河,确保相关水体清洁,无黑臭无垃圾。施工期建
设的必要阻水临时设施,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,恢复河道畅通。
四、工程完工后,你单位应向我局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
供测量报告与矢量数据;我局将组织涉河审批项目专项验收,属
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。
五、由我局牵头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,属地水行政主管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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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;建设期间,接受各级水行政主
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各级河长的巡查指导。
六、该工程的建设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,应重新办理许可手
续。
七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,自签发之日起计算。期
满后,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,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、核准,
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;需延续有效期的,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
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。
嘉兴市水利局
2026年3月25日
抄送: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桐乡河道管理站、桐乡市水利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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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水利局办公室,2026年3月2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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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交通运输厅
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
案卷号:浙交许〔2026〕2400015
桐乡市洲泉两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:
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提出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
价审核申请,经审核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二
十四条和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以及《浙江
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、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
评价审核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提出审核意见如下:
1.同意在杭平申线航道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万宁桥下
游约340米处(规划Ⅱ级)建设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
力专线工程,20千伏电缆采用非开挖定向钻穿越杭平申线航
道。
2.按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施工图《桐乡
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管道路径图(十)》(图号:
附件三)建设。
3.按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施工图《桐乡
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拉管施工断面图》(图号:
附件三)建设。
4.根据《运河通航标准》《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
力专线工程穿越杭平申线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(报批
稿)》和相关规划,该航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0.46米(85国
家高程,下同),航道现状底标高-2.94米,航道面宽约32
米,航道控制底标高-5.54米,左右侧护岸基础底标高分别
为-0.74米、-10.54米,考虑航道远期提升改造需求,穿越
航道管道的管顶标高不得高于-16.0米;
项目设计参数:管道为外径0.74米MPP管,航道范围(覆
盖规划航道70米面宽)内管道顶标高-16.0米,左右侧护岸
基础下的管顶标高均为-16.0米,管道出入土口距航道护岸
分别为83米(北侧)、56米(南侧)。
5.应按有关法规、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管线标等专用航
标。设置专用航标需另行办理许可手续。
告知:你单位应当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三
十二条、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、第三十三条等
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按照《浙
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和《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
事中事后监管办法》的规定,你单位有义务接受航道主管部
门的监督检查。需要变更审核事项的,请按原审核程序提出
变更申请。在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书》签发之
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,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航道
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。
浙江省交通运输厅
2026年1月19日
注:本意见书一式贰联,一联交申请人,一联存根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