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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: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

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2512-330483-04-01-742573

业主单位:见正文
类型:招标采购地区:浙江 · 嘉兴
发布:2026-03-26 22:24:50截止:2026-04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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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基本信息

项目代码2512-330483-04-01-742573项目名称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

审批事项公示信息

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办理时间审批文号附件
市水利局(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)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已办结2026-03-25 16:50:24.0嘉水许〔2026〕9号

相关办理结果

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办理时间审批文号附件
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-穿越管线已办结2026-01-19 11:40:00.0浙交许〔2026〕24000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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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水利局文件

嘉水许〔2026〕9号

嘉兴市水利局关于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

电力专线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

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

桐乡市洲泉两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:

我局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

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

请,现已受理。根据《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防

洪评价报告表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以及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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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和《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》第二十

三条之规定,结合初审意见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准予你单位按照申报材料所述,在项目区域进行涉河管

线建设。项目涉及管道下穿河道6处,涉及河道杨家桥港、金家

村浜、陈家庄港、东田港、大羔羊港、上丰港,均不占用水域。

项目中管线过河方式及各项参数等,均应严格按照《报告》及本

批复的要求实施。

二、工程建设期间,若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、修建阻水

便道便桥等临时占用水域,须及时到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

时占用水域的相关审批手续,如需在汛期(4月15日—10月15

日)期间施工的,你单位还应编制度汛预案,一并到属地水行政

主管部门备案。

三、施工过程中,建设单位应确保周边河道水系的安全与稳

定,并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。建筑垃圾、废弃物、废污水、施工

泥浆等不得入河,确保相关水体清洁,无黑臭无垃圾。施工期建

设的必要阻水临时设施,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,恢复河道畅通。

四、工程完工后,你单位应向我局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

供测量报告与矢量数据;我局将组织涉河审批项目专项验收,属

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。

五、由我局牵头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,属地水行政主管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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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
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;建设期间,接受各级水行政主

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各级河长的巡查指导。

六、该工程的建设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,应重新办理许可手

续。

七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,自签发之日起计算。期

满后,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,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、核准,

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;需延续有效期的,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

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。

嘉兴市水利局

2026年3月25日

抄送: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桐乡河道管理站、桐乡市水利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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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水利局办公室,2026年3月25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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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交通运输厅

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

案卷号:浙交许〔2026〕2400015

桐乡市洲泉两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:

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提出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

价审核申请,经审核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二

十四条和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以及《浙江

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、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

评价审核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提出审核意见如下:

1.同意在杭平申线航道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万宁桥下

游约340米处(规划Ⅱ级)建设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

力专线工程,20千伏电缆采用非开挖定向钻穿越杭平申线航

道。

2.按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施工图《桐乡

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管道路径图(十)》(图号:

附件三)建设。

3.按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施工图《桐乡

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力专线工程拉管施工断面图》(图号:

附件三)建设。

4.根据《运河通航标准》《桐乡市洲泉镇东田工业区电

力专线工程穿越杭平申线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(报批

稿)》和相关规划,该航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0.46米(85国

家高程,下同),航道现状底标高-2.94米,航道面宽约32

米,航道控制底标高-5.54米,左右侧护岸基础底标高分别

为-0.74米、-10.54米,考虑航道远期提升改造需求,穿越

航道管道的管顶标高不得高于-16.0米;

项目设计参数:管道为外径0.74米MPP管,航道范围(覆

盖规划航道70米面宽)内管道顶标高-16.0米,左右侧护岸

基础下的管顶标高均为-16.0米,管道出入土口距航道护岸

分别为83米(北侧)、56米(南侧)。

5.应按有关法规、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管线标等专用航

标。设置专用航标需另行办理许可手续。

告知:你单位应当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第三

十二条、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、第三十三条等

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按照《浙

江省航道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和《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

事中事后监管办法》的规定,你单位有义务接受航道主管部

门的监督检查。需要变更审核事项的,请按原审核程序提出

变更申请。在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书》签发之

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,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航道

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。

浙江省交通运输厅

2026年1月19日

注:本意见书一式贰联,一联交申请人,一联存根。